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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BA科普:什麽是工資帽規避?尼克斯曾想用這招從公牛挖走喬丹

籃球新聞 () 閱讀 2025年09月04日 12:00

北京時間9月4日,據ESPN名記Shams報道,NBA發言人邁克-巴斯向其表示,聯盟“已知曉有關(guan) 洛杉磯快船隊的媒體(ti) 報道,並已啟動調查”。據此前報道,快船隊及其老板鮑爾默被指控通過向萊昂納德支付2800萬(wan) 美元“掛名工作”報酬,以此規避NBA的工資帽規定。知名美媒CBS就此展開科普解讀:什麽(me) 是工資帽規避?NBA曆史上處理過哪些工資帽規避的事件?快船若確定違規,將麵臨(lin) 什麽(me) 後果?



1.什麽(me) 是NBA工資帽規避?

若需了解工資帽規避的法律定義(yi) ,可查閱NBA《勞資協議》第339至346頁。與(yu) 本案相關(guan) 的條款位於(yu) 第十三章第1款(b)項,內(nei) 容如下:

“若某支球隊(或球隊關(guan) 聯方)與(yu) 任何讚助商、商業(ye) 合作夥(huo) 伴或第三方達成協議或共識,由該讚助商、商業(ye) 合作夥(huo) 伴或第三方向與(yu) 該球隊有合同在身的球員支付報酬(即便該報酬表麵上被標注為(wei) ‘非籃球服務報酬’),則構成違反規則。在以下情形中,可推定球隊與(yu) 讚助商、商業(ye) 合作夥(huo) 伴或第三方存在上述協議:(i)該讚助商、商業(ye) 合作夥(huo) 伴或第三方支付的報酬,遠高於(yu) 球員為(wei) 其提供服務的公平市場價(jia) 值;(ii)球員與(yu) 球隊簽訂的《球員合同》中約定的報酬,遠低於(yu) 該合同的公平市場價(jia) 值。”



簡言之,工資帽規避指球隊通過第三方,向球員支付超出其合同約定或工資帽規則允許範圍的報酬。最常見的操作方式,是通過球隊或老板關(guan) 聯的公司與(yu) 球員簽訂“虛假代言合同”,變相補足薪資。

NBA曆史上,球隊被證實存在工資帽規避行為(wei) 的案例極為(wei) 罕見,但規則的製定旨在防範多種潛在違規場景:除了巨星試圖突破聯盟規定的頂薪上限外,還包括“球隊以低於(yu) 市場價(jia) 簽下自由球員,約定未來利用‘伯德權’為(wei) 其提供更高薪資”“向薪資偏低且不符合續約條件的球員額外支付報酬”等情況。這些規則的核心目的,是防止球隊通過違規付薪獲得競爭(zheng) 優(you) 勢,維護聯盟競爭(zheng) 平衡。

萊昂納德於(yu) 2019年夏天首次加盟快船隊,並在2024年與(yu) 球隊簽下一份三年1.53億(yi) 美元的續約合同。

2.NBA處理過哪些工資帽規避事件?

就像上文所述,NBA曆史上,球隊被證實工資帽規避行為(wei) 的案例極為(wei) 罕見。以下是CBS列出的三個(ge) 案例——

1993年:開拓者隊(克裏斯-達德利)



1993年,NBA指控開拓者隊通過中鋒克裏斯-達德利的特殊合同結構規避工資帽。當時達德利簽下的是一份7年1100萬(wan) 美元的合同,其中包含“首個(ge) 賽季結束後可選擇跳出合同”的條款。這一條款的關(guan) 鍵在於(yu) :彼時聯盟規定,自由球員僅(jin) 需為(wei) 新球隊效力一年即可獲得完整“伯德權”,這意味著達德利若跳出合同成為(wei) 自由球員,開拓者隊可利用“伯德權”突破工資帽為(wei) 其提供更高薪資。最終,該合同在仲裁中被認定有效,且達德利因首個(ge) 賽季受傷(shang) 並未執行跳出條款。此後,NBA對合同結構的規則進行了大幅收緊,而當時托尼-庫科奇、克雷格-埃洛等球員的合同中也存在類似條款。

1996年:尼克斯隊(邁克爾-喬(qiao) 丹)



1996年,超級經紀人法爾克曾設計過一套規避方案,試圖幫助尼克斯隊向自由球員邁克爾-喬(qiao) 丹提供有競爭(zheng) 力的報價(jia) 。當時尼克斯隊與(yu) 喜來登酒店同屬ITT集團旗下。盡管尼克斯隊擁有薪資空間,但彼時聯盟尚未設立工資帽上限——這意味著擁有喬(qiao) 丹“伯德權”的公牛隊可開出任意金額的合同留住他。

因此,該方案計劃讓喬(qiao) 丹通過為(wei) 喜來登酒店代言獲得1500萬(wan) 美元報酬。不過,由於(yu) 喬(qiao) 丹最終選擇與(yu) 公牛隊續約,該方案從(cong) 未正式提交聯盟審核。

1998-2000年:森林狼隊(喬(qiao) -史密斯)



這是NBA曆史上最知名的工資帽規避案例。1995年,森林狼隊用狀元簽選中喬(qiao) -史密斯,但他未能成長為(wei) 球隊預期的巨星。1998年,史密斯作為(wei) 頂級自由球員,卻出人意料地以低價(jia) 與(yu) 森林狼隊簽下一年合同。

兩(liang) 年後,史密斯的經紀人離開原經紀公司,一場混亂(luan) 的訴訟揭開了真相:史密斯實則與(yu) 森林狼隊簽訂了三份秘密的一年期合同——第三年合同結束後,森林狼隊將獲得史密斯的完整“伯德權”,進而為(wei) 他提供一份最高可達8600萬(wan) 美元的長期合同。

時任NBA總裁的大衛-斯特恩對此作出曆史性重罰:森林狼隊被罰款350萬(wan) 美元;史密斯的所有合同被宣布無效,其與(yu) 森林狼隊的“伯德權”也隨之取消;時任球隊老板格倫(lun) -泰勒被禁止運營球隊一年;最嚴(yan) 重的是,森林狼隊被剝奪未來五個(ge) 首輪選秀權。盡管斯特恩後來歸還了2003年和2005年的選秀權,但球隊仍實際損失了三個(ge) 首輪簽。

3.若快船隊違規,將麵臨(lin) 何種後果?



具體(ti) 處罰取決(jue) 於(yu) 違規類型。NBA《勞資協議》第十三章第1款規定了工資帽規避的“一般禁止情形”,第2款規定了“未授權協議情形”,第3款則分別列出了兩(liang) 類違規的潛在處罰措施:

針對“一般禁止情形”(第1款違規)的處罰(由總裁酌情決(jue) 定):

首次違規:最高罰款450萬(wan) 美元;

二次及後續違規:最高罰款550萬(wan) 美元;

剝奪1個(ge) 首輪選秀權;

宣布違規合同或交易無效。

針對“未授權協議情形”(第2款違規)的處罰(潛在更嚴(yan) 厲):

最高罰款750萬(wan) 美元;

對故意參與(yu) 違規的球隊人員處以最長1年的禁賽;

宣布違規合同或交易無效;

剝奪選秀權(未明確選秀權類型或數量)。

最後一點尤為(wei) 關(guan) 鍵:由於(yu) 規則未限定剝奪選秀權的類型或數量,總裁在處理“未授權協議情形”時擁有更大的處罰裁量權。因此,若快船隊被證實存在工資帽規避行為(wei) ,最終處罰將取決(jue) 於(yu) 調查所認定的違規具體(ti) 性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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